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留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创造和谐安全、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住在留学生公寓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 学生入住留学生公寓,须承认并严格遵守本办法,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住宿手续,服从管理,配合学校工作。
第二章 入住与退宿
第四条 学生入住时凭本人有效证件到留学生公寓楼留学生公寓服务办公室办理入住手续,入住当天确认房间物品、设施是否完好。
第五条 公寓分单人间和双人间。学生须按指定的房间住宿,不得随意更换房间。两人居住一间的,须服从公寓服务办公室的分配。当房间内住宿人员发生变化时,学校有权进行住宿调整。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学生可申请一人住一间,学校每学期统一受理一次调整宿舍的申请。学习时间为一学期及以下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宿舍调整。
第六条 奖学金生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博士生入住单人间,其他层次学生入住双人间。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奖学金生可向公寓服务办公室申请单人间,经学校同意并补齐单间差后可入住单人间。
第七条 所有公寓房间仅限学生本人居住,不得留宿他人(包括本校、本楼的其他中、外籍学生)。
第八条 凡已毕业或结业的学生,应在毕业或结业后一周内到公寓服务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带走个人所有物品,交还房门钥匙。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退宿者,应及时与留学生处或公寓服务办公室取得联系,协商处理办法。未按时退宿且未与学校取得联系者,其房间将被保留一周,一周后仍未退宿且未取得联系者,其房内物品将按无主物品由公寓服务办公室处理。
第三章 住宿费用
第九条 留学生公寓楼住宿押金每人400元,单人间住宿费每月800元,双人间住宿费每人每月450元。长期生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支付;短期生须按申请的学习时限一次性支付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押金与住宿费由计财处统一收取,因语言问题或非计财处办公时间,学生可委托留学生处代收。退宿时凭公寓服务办公室开具的退宿单到计财处或留学生处领取住宿押金。
第十一条 公寓房间内产生的电费由学生自理(学校为每位新入住留学生预充20度电)。
第十二条 中途退房者,可酌情按月退还部分住宿费。原则上,不接受长期生寒暑假期间的临时退宿申请;因违法、违纪处分被取消住宿资格的,不退还剩余住宿费。
第四章 住宿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严禁在公寓内酗酒、赌博、吸毒、传播淫秽视频或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
第十四条 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品、化学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进入楼内。
第十五条 不得擅自改变公寓内各种家具、公共设施的位置以及接入线路的走向、接口;不得改变公寓内原有设施的功能。
第十六条 不得在走廊等公共场所以及阳台堆放杂物。
第十七条 不得在走廊墙壁处随意涂划、张贴、钉钉。
第十八条 不得往公寓楼内带入、饲养宠物。
第十九条 不得向窗外和公用场所吐痰,倒水,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头、酒瓶等。
第二十条 不得在留学生公寓内(含个人房间、阳台以及公共区域等)吸烟,不得从事影响他人学习、生活的活动,如打架、斗殴、大声喧哗、高声放音等。
第二十一条 遵守公共厨房使用须知。保持厨房整洁,不得使用厨房电源、电器、桌椅等设施进行烹饪和就餐外的其他活动,妥善保管好放在厨房里的自备餐具。
第二十二条 遵守公共洗衣房使用须知。保持洗衣房整洁,不得使用洗衣房内的电源、电器、桌椅等设施进行洗衣外的其他活动,合理使用洗衣机。
第二十三条 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留学生公寓楼开门时间为06:00-22:30(周末与节假日开门时间为06:00-23:00)。
第二十四条 来访人员按《浙江理工大学留学生公寓访客流程》进行访问.原则上22:30后不得访问。如发现未遵守以上访客制度,将取消入住者的被访问资格。
第二十五条 注意用电安全,杜绝乱接乱拉电线,谨慎使用电器,公寓房内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毯、油汀等违章电器。学生周末或假期外出时,建议切断所有电源。
第二十六条 自行打扫公寓房间卫生。房间内生活垃圾须自行装袋,并带出公寓楼放入指定垃圾桶,垃圾袋按每室每天1只在公寓服务办公室按月领用。
第二十七条 电卡须自行充值。
第二十八条 房门钥匙忘带的,须凭有效证件到公寓服务办公室借取备用钥匙,并按时归还。
第二十九条 注意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妥善保管好个人重要证件和钱物。不要在房间存放大量现金。
第三十条 因安全、卫生检查以及设备维修等工作需要进入留学生房间时,工作人员(两位及以上)可进入房间检查与施工。一般情况下,公寓服务办公室会提前通过张贴通知等方式告知学生。
遇到紧急情况(如火灾、医疗急救、抢险等)以及大规模统一施工时,工作人员可在未通知学生的情况下进入其房间,住宿学生应予以理解和配合。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方式依照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和取消当事人住宿资格。学生行为涉及违纪的,依据本处罚条例及我校其他适用规定进行违纪处分。学生违规行为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财物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违规情况涉及违纪的,由所在学院提出,会同留学生处,与学生处或研究生部提出处分意见,记过以上处分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公寓内有下列行为的,可以对当事人给予书面警告处罚:
1.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隐患,尚未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
2. 擅自在公寓内装修、改变公寓内各种家具、改变公寓内原有设施功能,在墙面上涂画、
张贴、钉钉,在阳台的栏杆和护栏上放置花盆等物品的;
3. 在留学生公寓吐痰、吸烟、违规堆放杂物等,不按照指定位置停放车辆等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公寓正常居住生活环境的;
4. 公寓内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的,如斗殴、大声喧哗、跳舞、高声放音等;
5. 在公寓房内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毯、油汀等违章电器的;
6. 其它经公寓管理办公室和留学生处共同确认为违规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公寓内有下列行为的,可以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罚:
1. 在公寓内饲养和携带宠物,并在指定的整改期限内未处理的;
2. 利用公寓房间和设施从事宣传、租赁、修理、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3. 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房间的;
4. 违反来访人员管理制度,在公寓内留宿他人的;
5. 无正式婚姻关系的男女生共住一室的;
6. 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公共财物损失的;
7. 未按时缴纳住宿费或拖欠住宿费的;
8. 其它经公寓管理办公室和留学生处共同确认为严重违规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公寓内有下列行为的,可以取消当事人住宿资格:
1.在公寓住宿期间,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2.私自转让、出租床位或将房间给他人使用的;
3.以逃避、隐匿、抗拒、阻拦等方式严重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4.有导致留学生公寓任何区域出现火情、火灾以及其他导致设备设施严重损坏的行为的;
5.因在公寓楼内违法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情节尚不致开除学籍的;
6. 其它经公寓管理办公室和留学生处共同确认为严重违规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生被取消公寓住宿资格的,将对当事人送交书面通知,无法送交的,在公寓内进行书面公告。当事人须在书面通知或者公告后5日内搬离公寓。当事人拒不搬离的,公寓服务办公室可以禁止其进入公寓,并指定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清理其个人物品,造成损失的,由被取消公寓住宿资格的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公寓住宿期间收到2次书面警告的,给予通报批评;收到2次通报批评的,将取消住宿资格。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公寓楼内发生违规行为,除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外,如果违规行为造成了公共财产损毁,按相关物品价格标准,支付维修费;无法维修的,按所损物品原价赔偿。
第六章 校外住宿
第三十九条 校外住宿须找信用好的中介公司或可靠的房东,在和中介公司或房东签订租赁合同时,应特别谨慎,遵守合同条款,及时缴清房屋租金,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第四十条 校外住宿者,须向留学生处递交《浙江理工大学留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提供租赁合同、房东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于迁入后24小时内前往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之后持临时住宿登记单到留学生处登记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校外住宿者,如更改地址应第一时间将新的住宿地址告知留学生处。
第四十二条 校外住宿未递交材料备案者,一切后果自负。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公共厨房、洗衣房使用须知等内容另附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以中文文本为准,由学校留学生处和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理工大学留学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