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国际学生在华学习和生活行为,保障国际学生合法权益,建设文明和谐平安校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全体国际学生,包括学历教育国际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包括汉语进修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校际交换生和短期进修生)。
第三条 国际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在校内外学习、生活,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等社会活动过程中,如有违纪行为的,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国际学生违纪进行处分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国际学生申诉权原则,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使国际学生违纪处分切实起到惩戒和教育作用。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国际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其中,每次警告扣10分,严重警告扣40分,记过扣60分,留校察看扣80分。对受处分的学生,取消下一年度浙江理工大学国际学生各项评奖评优的参评资格。学历生在学习年限内累计扣100分者,开除学籍。校长奖学金生在一学年中累计扣30分者,停发3个月奖学金生活费;累计扣50分者,中止其享受校长奖学金资格一年;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在一学年中累计扣50分者,中止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一年。进修生在一学期中累计扣30分者,视为放弃学习,按中止其学习资格处理。
第六条 国际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国际学生所在学院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无理纠缠、态度恶劣、拒不悔改,或包庇他人违纪的。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的。
(三)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的。
(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五)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
(六)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七)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
(八)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九)其他应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公安司法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的。
(二)主动提供情况,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查证属实的。
(三)提供重要线索,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法违纪事实的。
(四)违纪后有主动采取消除影响、挽回损失、减轻违纪所造成后果的行为的。
(五)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违纪行为。
第九条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不予处分,但是应当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作相关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虽未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但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或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纪律处分,包括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一条 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非法传教或利用宗教进行破坏学校秩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妨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制度的活动,行为实施者按以下标准予以处分: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但尚未造成恶劣影响,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已经造成恶劣影响或虽未造成恶劣影响,但行为人态度恶劣、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或加入非法传销组织或拉拢、胁迫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有盗窃、侵占、诈骗、敲诈勒索、抢夺、抢劫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侵害国家或他人财物的,除退赔外,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国家或他人财物的:
1.作案价值在公安机关立案标准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结伙作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盗窃未遂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有帮助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为作案者放哨,或故意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包庇、窝赃的,与作案者同样论处。
5.盗窃公章、证件、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明知或应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屡次作案的,不论作案价值大小,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他人遗失的信用卡、校园卡等窃取现金或进行消费的,按本条第(一)款论处。
(三)有侵占、欺诈、诈骗行为的,视案值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敲诈勒索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抢夺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侵犯其他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证明文件和材料,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扣留、冒领或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给他人或组织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骚扰、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当事人允许,通过网络或其它途径公开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给他人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冒用学校名义,侵害学校利益,损毁学校名誉,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教师、学校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无理取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行为的,除经济赔偿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者,或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若同时被认定为主要肇事者或首先动手打人者,则依据以上情况从重处分。
(三)结伙斗殴者、持械斗殴者、雇人打架者,从重处分。伤害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中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违反校纪校规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上有以下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泄露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密、制造或传播政治谣言,发表反动言论,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网络等工具煽动非法游行、集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擅自转发不实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网络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侵犯他人名誉权,或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网站负责人疏于管理,网站被他人利用从事非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等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冒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蓄意攻击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冒用他人网络信息或盗用他人网络账号、密码,对他人造成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利用技术进入、攻击校内外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窃取相关资料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系统瘫痪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第十五条从重处分。
第十八条 视听、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暴力及其他非法、有害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或其他文字作品的,除没收上述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吸食毒品或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堵塞消防通道、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的,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和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携带或藏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按规定方式使用门禁闸机系统出入学生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无故晚归、早出(当日24:00至次日6:00)三次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四至六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六次以上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未经请假,彻夜不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累计三次以上彻夜不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自转让、出租床位或将房间给他人使用的,擅自在学生宿舍留宿外来人员(他人,包括本校、本楼的其他中外籍学生),私自调整寝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校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内留宿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遵守宿舍访客制度的,给予入住者警告处分。
(七)在学生公寓内起哄闹事、掷砸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内使用明火或违章使用电器者,收缴违章电器(退房时归还),同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后果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学生宿舍内养宠物,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宿舍内抽烟、酗酒,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往窗外、楼下投扔各类废弃物品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未遵守宿舍公共厨房、洗衣房相关规定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宿舍“卫生、安全、文明检查”单月得分未达80分者,给予警告处分;单月得分未达70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学年平均分低于80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四)破坏公寓设施、公共财物的,在赔偿经济损失的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五)未经批准在校内外租借房居住,或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发生性侵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猥亵或调戏、骚扰异性、偷窥偷拍异性隐私等不轨行为的、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个人隐私部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卖淫、嫖娼等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学校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拒绝、阻碍中国政府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在校内设摊经商、从事销售(推销)、旅游中介、交通售票或客源组织等营利性活动,经劝阻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发纠纷或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的,除依法赔偿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公众场所乱涂乱画的,给予警告处分;张贴或发布内容淫秽、造谣惑众、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学校声誉的大小字报或宣传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校园内男女交往行为举止不文明,经劝阻无效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在校园内穿戴宗教服饰、进行宗教或迷信活动的,经劝阻无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为首或组织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校园内无证驾驶,或驾驶无证无牌车辆,或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校期间,未经组织同意,擅自组织同学外出集体活动,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 在承担助教、助研和助管工作中擅作主张,以职谋私,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管理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作伪证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纪事件的目击者故意作伪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纪事件的参与者故意作伪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作伪证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置的(手机须在关机后上交或放在指定位置)。考试中,在考座上手机等通讯设备发出声响,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仍继续答题经劝阻不听的。
(四)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大声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的。
(五)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六)在考试过程中偷看、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但尚未构成作弊经监考教师指出仍不改正的。
(七)交卷以后,有意在考场逗留影响考场纪律的。
(八)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九)试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考试另有规定除外)。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一)开考后,有以下情况的,包括但不限于在考桌上、座位上发现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等(开卷考试另有规定除外)。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考试时互相传递纸条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开卷考试时互相传阅教材、参考书、笔记的。
(四)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等行为的。
(五)考试中使用手机或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六)将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带出考场的。
(七)交卷后,给正在考试的同学提示或者扔纸条、提供答案的。
(八)评卷过程中发现答卷雷同且座位相邻经核实的。
(九)累计犯有两次考试违纪的。
(十)其他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严重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事先约定,合伙作弊的。
(二)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累计犯有两次及以上作弊行为的。
(四)请他人代考或者代替他人考试的。
(五)通过非法手段组织买卖试卷或答卷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其他认定为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没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按旷课论处。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4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习期间月到勤率未到70%者,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累积两次及以上到勤率抽查未到70%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学术道德失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公开场合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创新水平、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并影响学业成绩或各种奖励评定。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论文评阅、答辩等工作。
(四)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
(五)其他认定为学术道德失范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学术不端,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学校允许,使用浙江理工大学成果或将其变为非浙江理工大学成果的或故意让他人误以为非浙江理工大学成果的;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的;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的及其他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况,给予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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